§222(g) 签证作废后果图
INA §222(g) 是 overstay 的独立后果:一旦越过 I-94 日期,现有签证即作废,通常必须回国籍国重新申请。它与 UP、3/10 年 bar 是彼此独立的判定路径。
最近审阅:2026-06-27
§222(g) 是现行长期条款,与 UP、bar 各走一条独立判定路径。请勿把三者混为一谈。
§222(g) 到底作用于哪一层?
§222(g) 处理的是 签证 这个入境凭证本身。它回答的问题不是 『你停留合不合法』,而是 『你手里的非移民签证还能不能用来申请入境』。
- 触发条件:越过 I-94 的 admit until date —— 也就是发生 overstay。
- 直接后果:当前签证(哪怕多次入境,哪怕在有效期内)当场作废。
- 后续路径:下一次签证申请通常必须在国籍国(country of nationality)领事馆完成;不能就近在第三国申请。
三条独立判定路径:222(g) vs UP vs 3/10 年 bar
这是许多误解的源头。三条路径 触发条件不同、结算方式不同, 可以任意组合出现。
| 维度 | §222(g) | 3 / 10 年 bar | Permanent bar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条 | INA §222(g) | INA §212(a)(9)(B) | INA §212(a)(9)(C) |
| 触发条件 | 事实上的 overstay(越过 I-94 日期) | 单段连续 UP > 180 天(3 年)或 ≥ 1 年(10 年) + 离境 | 累计 UP > 1 年 + 之后再无 admission 入境或试图入境 |
| 作用层面 | 签证凭证作废 | 入境 inadmissibility | 入境 inadmissibility |
| 时长 | 不自动消除,须重新申请签证 | 3 年或 10 年 | 10 年后方可申请 consent to reapply |
| 重申请地点 | 国籍国领事馆(窄例外) | 按签证类别正常规则 | 10 年后 + consent to reapply |
组合情境速查
- Overstay 60 天离境:§222(g) 触发;UP 60 天但 < 180 天, 3/10 年 bar 未成立;permanent bar 未成立。
- Overstay 200 天离境:§222(g) 触发 + 3 年 bar 成立。
- Overstay 2 年离境后再 EWI 入境:§222(g) 早已触发;3/10 年 bar 成立;因累计 UP > 1 年 + 之后无 admission 入境,permanent bar 成立。
- 及时提交 EOS pending 期间越过 I-94:authorized stay 通常 仍成立,不视为 overstay,§222(g) 不触发;若 EOS 被拒,越过日期起才起算。
法定术语对照速查
下方表格按「轴 + 事件」拆分;点击中文/英文术语跳到本站的定义小节。
| 中文 | English | 轴 / 类别 | 一句话 |
|---|---|---|---|
| 合法身份 | lawful status / legal status | 身份轴 | 遵守分类条件;是 authorized stay 的子集。 |
| 失去身份 | out of status | 身份轴 | 违反分类条件;≠ 自动累积 UP。 |
| 授权停留期 | 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| 在留轴 | §212(a)(9)(B) 的法定主锚;此期内不累积 UP。 |
| 非法滞留 (UP) | unlawful presence | 在留轴 | 境内实时累积,离境时结算成禁令。 |
| 超期停留 | overstay | 事件 | 越过 I-94 日期;触发 §222(g) 签证作废。 |
| 离境 | departure | 事件 | 把累积的 UP 结算成 3/10 年禁令的触发动作。 |
| §222(g) 签证作废 | §222(g) visa voidance | 事件后果 | overstay 即触发,与 UP / bar 解耦。 |
| 3 / 10 年禁令 | 3 / 10-year bar | 结算结果 | INA §212(a)(9)(B);按单段连续 UP 计;离境激活。 |
| 永久禁令 | permanent bar | 结算结果 | INA §212(a)(9)(C);累计 UP > 1 年 + 之后再无 admission 入境/试图入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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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 (FAQ)
什么会触发 §222(g)?
事实上的 overstay 就触发 —— 越过 I-94 上的 admit until date 一天,当前非移民签证即依法作废,不需要另有其他行政决定。D/S 类别通常不适用日期公式,但一旦 USCIS 或 IJ 认定 status ended,后续可能落入 §222(g) 范围。
§222(g) 是不是 3/10 年禁令的另一种说法?
不是。§222(g) 是签证作废(consular / entry document 层面);3/10 年 bar 是 §212(a)(9)(B) 下的入境不可接受(inadmissibility)。两者可以同时发生,也可以分开发生:例如 overstay 60 天离境,222(g) 已经触发,但因为 UP 未超过 180 天,3 年 bar 不成立。
222(g) 之后签证怎么办?
作废后的签证不再是入境凭证。绝大多数情况下,下一次签证申请必须在申请人的国籍国领事馆(consulate in country of nationality)进行。极少数窄例外由 DOS 判定,不能自我认定。
§222(g) 有哪些例外?
常见的例外情形是:所在国因战乱、政治动荡等无法申请签证时,DOS 可能豁免『必须回国籍国申请』的要求;以及某些依 INA §101(a)(15) 特定分类的申请。例外范围极窄,不要自行套用。
在 pending EOS/COS 期间越过了 I-94 日期,222(g) 也生效吗?
『及时提交』(timely filed)的 EOS/COS 通常保留 authorized stay,不视为 overstay,因此不触发 §222(g);但一旦申请被拒或被视为放弃(如离境),需要重新分析越过日期的时间点。
D/S 类别(F/J/I)会不会触发 §222(g)?
D/S 没有具体到期日,常规意义上不会因『越过日期』而 overstay。但一旦 status 被 USCIS 认定终止或 IJ 命令,后续认定 overstay 与否要看具体事实。若 ICEB-2025-0001 最终生效,F/J/M 转为 fixed admission date,过期即触发 222(g) 的路径会大幅收紧。
作废的签证还能用来陆路入境吗?
不能。222(g) 生效后签证在法律上就不再有效,不论航空、陆路还是海运,CBP 都可以拒绝入境;拿着作废签证去港口尝试,还会带来 §212(a)(6)(C) 等其他不可接受风险。
222(g) 会随着时间自动消除吗?
不会。签证作废不是时效性的『冷却』;必须走新的签证申请流程。3/10 年 bar 是另外一条独立时钟,即便 bar 已经过期,也不会让原先被 222(g) 作废的签证重新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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